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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堡縣民政局 吳堡縣財政局關于轉發《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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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160921141/2023-03464 發文字號 吳政民發〔2023〕125號
        發布機構 吳堡縣民政局 吳堡縣財政局 公文時效 有效
        名稱 吳堡縣民政局 吳堡縣財政局關于轉發《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29 發文日期 2023-12-29 09:04

        吳堡縣民政局 吳堡縣財政局

        關于轉發《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

        吳政民發〔2023〕125號

        各鎮(街道)民政辦、財政和統計所,局屬各單位:

        現將《榆林市民政局榆林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榆政民發〔2023〕73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執行。


        吳堡縣民政局   吳堡縣財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

        榆政民發〔2023〕73號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附件:《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財政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

        榆林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充分發揮臨時救助救急解難的重要作用,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陜西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中共榆林市委辦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國家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

        第三條 臨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區域內臨時救助對象具體認定辦法,負責臨時救助的審核確認,緊急情況下可受理臨時救助申請。會同縣級財政部門制定臨時救助標準或標準區間,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金額較小或情況緊急的臨時救助,并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審批額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的確認、救助職能。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困難對象發現、情況核實、信息報送、宣傳公示等工作,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二章 對象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個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急難型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個人。

        支出型對象。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須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第三章 急難型對象救助程序

        第六條 急難型對象的申請受理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或急難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主動發現受理??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協助其申請臨時救助并受理。

        第七條 急難型對象的審核確認和救助急難型對象申請臨時救助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本人簽署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如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急難情形證明材料。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48小時內先行救助,并在緊急情況緩解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對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堅持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協助申請人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h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對于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可在政策銜接的過程中,對基本生活困難的群眾視情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四章 支出型對象救助程序

        第八條 支出型對象的申請受理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主動發現受理??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或在低收入人口監測預警平臺收到預警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協助其申請臨時救助并受理。

        第九條 支出型對象的審核

        原則上申請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在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前6個月內,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籍簿、身份證及居住材料;

        (二)收入、財產、支出等佐證資料;

        (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四)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人提供的臨時救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所有資料;對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遭遇支出型困難的群眾,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必要時,在村(居) 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對于實際居住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必要時,通過上級政府民政部門委托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調查核實工作,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予以反饋。對核查確實存在困難的,在遵從申請人意愿的基礎上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愿承諾、無法承諾或經過調查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原因。

        申請臨時救助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低保邊緣家庭不需要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須支出情況。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等情況,提出是否給予臨時救助的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公示內容為申請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申請事由、擬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監督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為7天。

        第十一條 支出型對象的確認和救助

        公示結束后無異議,救助金額較小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給予救助,并每月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救助金額較大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并救助。公示期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調查核實。對核查不予救助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支出型臨時救助,從受理到確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申請人12個月內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二條 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困難群眾,可視情先給予臨時救助,緩解其暫時性生活困難,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確認,將符合條件的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第五章 臨時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對于支出型救助對象,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根據具體情形,可采取“ 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以視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轉介。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12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乘以臨時救助標準計發。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因遭遇火災、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因教育、醫療等生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困難的家庭,最高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1.因病支出型臨時救助。家庭中有患重大疾病者,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資金后,個人支付費用較大造成生活困難的,原則上救助標準不超過2萬元。

        2.因教育支出型臨時救助。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根據家庭實際承受能力和就讀學校所在地消費水平,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原則上救助標準不超過5000元,受教育子女較多的,可視情提高救助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因素分類分檔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和區間,并向社會公布。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的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人次均不超過當地4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五條 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應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對擬救助2萬元以上的臨時救助或需研究確定救助標準的特殊救助案例,可召開縣級困難群眾救助保障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具體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第十六條 鼓勵、幫助困難群眾通過陜西民政“e 救助”申請臨時救助;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視情提供上門服務。

        第六章 臨時救助的公示和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實施完畢后,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月,公示內容為救助對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申請事由、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檔案資料,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第七章 臨時救助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對縣級臨時救助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傾斜。市、縣市區財政分擔比例參照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向同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一定資金預付額度,作為臨時救助備用金,用于緊急情況下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的臨時救助資金支出。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出臺本轄區臨時救助備用金管理辦法,明確備用金資金來源、撥付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額度、使用范圍等??h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時救助備用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使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將臨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加強救助對象需求與社會慈善資源的對接,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形成社會幫扶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發揮12345政務服務熱線作用,暢通社會救助求助、信訪、舉報、監督渠道,利用社會救助微信公眾號、門戶網站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報告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政務大廳、辦事大廳、便民中心等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臨時救助對象資格條件、救助標準、申請受理及審核確認工作流程及咨詢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確認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追責。

        第二十七條 申請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追回非法所得救助款物,并協調本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將該對象相關信息記入個人征信系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財政局關于轉發<陜西省民政廳 陜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程的通知>的通知》(榆政民發〔2020〕3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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